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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www.kdyxc.com 2024-07-26 婚姻家庭

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不是赞同离婚的约定,是不可以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预当事人之间是不是赞同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有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假如只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块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实行权,也不会授与法院有强制认同权。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收获,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总是会成会法院依据具体案情判决的要紧的参考依据。因此,不可以说离婚协议没用途。

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留、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是什么原因,就是由于这种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些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后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一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备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拥有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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