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同遗嘱,是指具备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和妻,基于一同的目的,在一个一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遗嘱。
夫妻一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国内《民法典》和《民法典》上都未对其作明确规定。那样,这种遗嘱是不是得到法律的认同?假如得到认同,又该怎么样订立?订立将来,出现特殊状况又该怎么样撤销呢?
第一,夫妻一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一同及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节》中亦对一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节》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一同遗嘱公证的,一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二,夫妻一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的有关要件外,还应拥有: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一同遗嘱因不拥有一同基础,所以不可以设立一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拥有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一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需要具备一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可以在一同遗嘱中剥夺存活一方的遗嘱撤销权,不然就会限制存活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三,夫妻设立了一同遗嘱将来,仍可依据具体状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一同遗嘱。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一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由于遗嘱并不是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假如感觉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假如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一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一同遗嘱进行撤销。但一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拥有时,其撤销权应遭到限制。